2022年1月一批停車政策開始實施
2021年12月-2022年1月,一批停車政策開始實施,中國停車網市場研究中心(MRCPO)匯總如下:
新規 1 《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2021修訂),2022年1月1日實施 條例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停車人應當按照收費標準,在駛離停車位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道路停車費用。未繳納的,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其繳納費用;三十日期滿后,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催繳。停車人應當在補繳期限內及時補繳欠費”。 新規 2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于調整道路停車費催繳及行政處罰工作的意見》(2021),2022年1月1日實施 意見明確繳費期滿后45天為補繳期限,欠費停車人應在補繳期內足額補繳道路停車費。區停車管理部門應在補繳期內進行兩次催繳,對逾期仍未補繳欠費的,依法予以處罰。 新規 3 DB11/T 837-2021《(北京)機械式停車場(庫)工程建設規范》,2022年1月1日實施 規范規定了機械式停車場(庫)工程建設的基本要求、機械式停車場(庫)構成、機械式停車設備類型及使用要求、建筑結構、建筑設備、安全防護設施、輔助設施、施工安裝與驗收。適用于機械式停車場(庫)新建與擴建工程。機械式停車場(庫)改建工程宜參照執行。 新規 4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21〕87號),2022年1月1日實施 意見從加強停車設施規劃建設、推動停車設施提質增效、強化資金土地要素保障、營造良好市場環境、完善停車管理法治保障、加強組織領導等6方面提出18條具體意見。 新規 5 《福建省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實施辦法》(閩發改交通〔2021〕755號),2021年12月30日印發 辦法要求到2025年,規劃新增城鄉公共停車位8萬個,福州、廈門各建設5處大型換乘停車場,依托軌道交通站點、大型公建、商業綜合體等,投用30處具有公交換乘、機動車及非機動車停車等功能的城市交通“微樞紐”;全省大中小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車設施為主、路外公共停車設施為輔、路內停車為補充的城市停車系統;社會資本廣泛參與,信息技術與停車產業深度融合,停車資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車規范有序,依法治理、社會共治局面基本形成;居住社區、醫院、學校、交通樞紐等重點區域停車需求基本得到滿足。 新規 6 《內蒙古自治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內發改價費字〔2021〕1067號),2021年12月1日實施 辦法明確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配套停車設施;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利用公共資源建設并向社會開放的停車設施和行政單位或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及其他全額保障類事業單位利用公共資源建設并向社會開放的停車設施;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和市政工程附屬停車設施;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施劃的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實行政府定價。其他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新規 7 《淮安市停車場管理條例》(2021),2022年1月1日實施 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停車場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公共停車場、非機動車公共停放場所的監督管理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停車泊位設置、使用和管理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管理相關工作。 新規 8 《懷化市機動車停車條例》(2021),2022年1月1日實施 辦法明確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制定相關優惠政策,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停車設施建設運營。區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政府的統籌協調,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關停車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做好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 新規 9 《庫爾勒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庫政規字〔2021〕1號),2022年1月21日實施 辦法規定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停車場管理工作,統籌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由市住建、發改委、自然資源、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綜合執法、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參加的停車場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市住建局是本市機動車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組織、協調、監督停車場建設與管理等工作。督促各單位做好停車場的日常管理。 其他收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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